第451章:今晚八点
的确像马律师所说。
按照我国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68条规定: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,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。
法律上是有明文规定的,非法取得的证据,并不能来用于案件的审理和审判。
但还没等周法官开口,张律师就忍不住站起来反对道:
“这个规定有若干补充,其中就说到,非法取得的证据,如果是用来混淆视听,的确不能作为证据。但如果这份证据真的能够帮助到案情的审理,那就应当合理的进行采纳。”
不给马律师任何反驳的机会,张律师回头询问旁听的上百群众:
“问大家一个问题,如果有辆车撞到了你,而司机却不承认。但司机的车上,明明装着行车记录仪,记录了一切事情的经过。”
“所以我想询问大家:你们是觉得自己活该被撞,受伤又赔钱,还是说想点歪点子,去把对方行车记录仪上的视频给弄到手上,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?”
这个选择题其实已经很简单了。
一边是默默吃亏……
(ò﹏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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